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6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苟丽,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卢远明,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卢远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远明按照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卢远明与苟丽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苟丽所有,该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产权证号:温房权证监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47.79㎡;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5)第XXX号)。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以上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远明与苟丽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苟丽所有,该房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三段399号20幢1单元18层9号(房屋产权证号:温房权证监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47.79㎡;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5)第XX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阳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