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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8697号

(1)胡根泉与周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根泉,周金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697号

原告:胡根泉,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俞惠琴,杭州市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金根,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根泉诉被告周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根泉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根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根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胡根泉负担。

审 判 长  吕 伟

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

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梅晨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