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8697号
原告:胡根泉,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俞惠琴,杭州市立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金根,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根泉诉被告周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根泉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根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根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胡根泉负担。
审 判 长 吕 伟
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
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梅晨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