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186号
原告:福州金三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城北居6-8组。负责人孙玉瑞,经理。
被告:丁勇。
原告福州金三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与被告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金三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思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沙臻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