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白某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白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