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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411号之一

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李某,王某,白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白某银行有存款,但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白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