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3民初2741号
原告:承德宏亿室内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志民,经理。身份证号:×××。
被告:王海,住平泉县。
被告:邢亚楠,住平泉县。
原告承德宏亿室内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邢亚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祁云龙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宏亿室内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被告王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亚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德宏亿室内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装修款53958.00元及利息。二被告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5日,被告王海作为甲方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设计装饰平泉镇府前花园1号楼1单元402室,包工包料,总价款53958.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设计装修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欠装修费5359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邢亚楠书面辩称:
一、我与原告没有签订过装修合同,我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给付义务。按照原告所述,是王海与其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王海与原告所以应当由王海承担给付义务。平泉镇府前花园1号楼1单元402室归答辩人所有,但答辩人不承担义务。
二、原告所主张的装修费用数额不实,明显高于实际价值。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用应当提供合法依据。原告公司只负责为答辩人家提供墙砖、地砖、门等装修材料。墙砖、地砖的粘贴是答辩人另找他人完成的。原告提供的装修材料最多不超过3万元。综上,原告要求我给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海庭审中口头辩称: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所欠原告装修费53958.00元应由被告邢亚楠负责偿还,我不承担偿还义务。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举示证据如下:1、原告公司与被告王海签订的装修合同一份(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2、(2014)平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复印件),证明被告欠我公司装修款53958.00元。被告王海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2014)平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所欠原告装修费由邢亚楠负责偿还,利息也应由邢亚楠偿还。现在该被装修的房屋实际居住人也是被告邢亚楠,所以也应由邢亚楠偿还。被告邢亚楠未出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原、被告无争议的上述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3月15日,原告承德宏亿室内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为以邢亚楠名义在承德万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平泉镇府前花园1号楼1单元402室进行装修,装修价款为53958.00元。2013年7月原告已完成装修。2014年4月14日,王海、纪淑苓曾起诉邢亚楠、张凯分家析产,我院(2014)平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购买平泉县平泉镇府前花园1号楼1单元402室时欠承德宏亿室内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53958.00元由被告邢亚楠负责偿还。但此款至今尚未偿还。
本院认为,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虽然判决所欠原告装修费53958.00元由被告邢亚楠偿还,但原告承德宏亿室内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仍有权向合同相对人即本案被告王海主张权利,被告王海应对被告邢亚楠的偿还义务负连带责任。因原告2013年7月即已按合同完成装修,被告未及时给付装修费,应承担给付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利息应从2013年8月1日起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邢亚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承德宏亿室内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5395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被告王海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9.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被告邢亚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被告王海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费1149.00元)。
审判员 祁云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嘉奇附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