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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530号

周永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周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530号罪犯周永军,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5月15日作出(1997)汕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永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8年1月6日作出(1997)粤高法刑核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4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0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12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4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2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我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周永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5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永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永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3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张瑞征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