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2执316号
申请执行人:艾麦江·巴克,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团。
被执行人:莫合塔尔·艾买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团。本院在执行艾麦江•巴克与莫合塔尔•艾买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莫合塔尔•艾买提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艾麦江•巴克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55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75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明
审判员 曾 辉
审判员 阿不都外力·艾海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玛然木 · 加怕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