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517号罪犯程金傲,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邯市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金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冀刑一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我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程金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考核表扬奖励7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金傲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金傲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金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30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张瑞征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