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285号
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新生活丹丹化妆品销售店,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芳新路汇福家园1-2-7。
法定代表人:张单单,该销售店经营者。
被告:张敏,女,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新生活丹丹化妆品销售店与被告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新生活丹丹化妆品销售店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新生活丹丹化妆品销售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新生活丹丹化妆品销售店负担。
审判员 解红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