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791号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金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昂、潘飞云,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颖,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颖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
一、被执行人刘颖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48818.2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0.4%计算)。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颖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刘颖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于2016年8月8日委托被执行人刘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询被执行人刘颖财产情况,暂无反馈。3、被执行人刘颖名下有车辆牌号为浙H×××××海马牌轿车,车辆另案已查封,因出厂日期为2006年12月14日,不具备执行价值,本案暂不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应申请执行人要求已将被执行人刘颖列入监控对象。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7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俊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赵超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