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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民初7274号

孙国军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扁铁线管理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孙国军,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扁铁线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7274号

原告:孙国军,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代表人:毕玉国,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坤,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扁铁线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利,主任。

原告孙国军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群力街道办)、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扁铁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扁铁线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国军、被告群力街道办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玉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扁铁线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群力街道办、扁铁线委员会向其支付固定资产补偿款96465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因中国工艺集团商住项目而征用扁铁线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其土地也在征用范围内。现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等的补偿已经完毕,但关于蘑菇菌棒的诉讼中,其遗漏了固定资产的补偿款96465元,现持据起诉。群力街道办承认孙国军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笔资金共计96465元其已转入到扁铁线委员会专用帐户之内,因此其不应该向孙国军支付补偿款。扁铁线委员会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各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孙国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评估明细表,拟证实征收土地中尚欠孙国军固定资产征收款共计96465元未给付。因该明细表有评估公司签章确认,能够证实孙国军主张事实的成立,且群力街道办未提出异议,故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中国工艺集团商住项目启动而征用扁铁线委员会的集体土地,孙国军的土地在征用范围内。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等已补偿完毕,蘑菇菌棒的补偿款亦已裁判完毕,但尚有2014年8月8日黑龙江正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明细表,共计评估价值96465元的补偿款未给付孙国军。另查明,2013年9月27日,松江村四方台屯拨付扁铁线委员会征收补偿款18676632元,2013年12月17日,群力街道办拨付给扁铁线委员会征收补偿款60000000元。

本院认为,孙国军系扁铁线委员会村民,在此次征收补偿过程中,从群力街道办提供的中国工艺集团商住项目征收补偿资金明细表可以表明孙国军的补偿款包含在拨款总额内,且群力街道办已将该征收款拨入扁铁线委员会账户。故对孙国军要求给付固定资产补偿款96465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应由扁铁线委员会在征收补偿款内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扁铁线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国军固定资产补偿款96465元。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保全费985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街道办事处松江扁铁线管理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殷庆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