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3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白树英,女,生于1974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申请执行人顾洪贵,男,生于1971年9月21日,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马文斌,男,生于1973年7月8日,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李文敏,女,生于1979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树英、顾洪贵与被执行人马文斌、李文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马文斌、李文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树英、顾洪贵执行款58828.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文斌、李文敏已履行3100.00元,余款55728.00元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文斌、李文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攀
审判员 李太刚
审判员 郑开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