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向阳,男,汉族,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雪玲、蔡洪波(实习),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谢平峰,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刘肇琼,女,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黄向阳与谢平峰、刘肇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肇琼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金鼎巷32号605单元的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921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XX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