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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财保43号

陈占海申请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占海,永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财保43号申请人陈占海,又名达楞巴雅尔,男,蒙古族。被申请人永梅,女,蒙古族。申请人陈占海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2016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2000元,下欠本笔借款前几个月的利息3000元,同时另欠前几年借款利息8600元,现下欠23600元。有关此事有被申请人所立借条和欠条各一支予以证实,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鉴于上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贵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永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6228483076152855661)予以冻结。申请人陈占海就上述请求事项,自愿用自己所有的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东街安居4-3-3-1的房产(房权证号为071**)为此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永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6228483076152855661)予以冻结,冻结方式为部分冻结,冻结金额为23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2、对申请人陈占海提供抵押担保自己所有的位于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玛拉迪东街安居4-3-3-1的房产(房权证号为07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16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查封期间内停止对以上房产办理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保全标的23600元,应交纳保全费256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图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解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