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5771号原告张群,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中泰万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18-13号。法定代表人岳红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诉被告北京中泰万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群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原告张群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筠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池天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