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782号��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
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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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782号��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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