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4276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
负责人:吴晓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迎、吴敬堂,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艺海北路17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卢竞翔。
被告:卢竞翔,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孙帅,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49497.16元、罚息234900元、复利10822.02元,合计31595219.18元(暂算至2016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卢竞翔、孙帅对诉讼请求一中的款项在债务本金最高余额人民币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原告对被告卢竞翔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学士路以西、北三路以北C9-23的土地[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3)第4-14**号]享有抵押权,并以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诉讼请求一中所述款项及实现该债权的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冯迎、吴敬堂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9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同日,原告与被告卢竞翔、孙帅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卢竞翔、孙帅对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本金最高余额3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二年。2015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卢竞翔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卢竞翔以其享有使用权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学士路以西、北三路以北C9-23的土地[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3)第4-14**号]作为抵押物,为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申请的贷款提供最高余额本金4635万元抵押担保,担保期限从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6日,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于2015年6月19日就抵押事宜办理他项权证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原告。2015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予被告3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从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6日。利率为贷款发放日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按季浮动;每月20日为结息日,利息按月支付;如逾期按合同约定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放款,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20日止。现贷款已到期,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卢竞翔、孙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卢竞翔享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学士路以西、北三路以北C9-23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3)第4-14**号;最高额:4635万元]享有抵押权,并以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及实现该债权的费用。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888元,由被告浙江鸿鹄建设有限公司、卢竞翔、孙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国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何嘉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