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91民初1291号
原告: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7844647W,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
法定代表人:钟建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数据大厦A幢主楼1206室。
法定代表人:秦园。
原告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搏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玲、张洪玲,被告大搏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房租、物业费、电费等共计253392.09元;2、请求解除原被告间的租赁合同;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公司位于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数据大厦A幢主楼1206室房屋作为办公用房,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并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房租和物业费,其月租金为17460元,物业费为每年27936元。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善意、全面履行了合同,并为被告入驻提供各种便利。但被告自2015年4月20日起未向原告支付任何租金和物业费。截止到2015年12月底,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的房租209520元、物业费27936元、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电费15936.09元,合计253392.09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被告大搏金公司辩称,戴飞的妻子张琴与大搏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园是朋友,张琴知道秦园家里要拆迁,就跟秦园说,戴飞做代办公司这一块业务,可以帮忙注册公司,这样拆迁可以多补偿。因此,大搏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园委托戴飞于2015年4月13日注册公司,秦园仅于2015年5月6日至工商局在相关文件上签名,当时签署的文件很多,戴飞跟秦园说工商人员指哪签哪,其余的都交给戴飞,让秦园等着就可以了。2015年5月6日秦园签署相关文件时没有细看内容,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就是当时签署的,戴飞告诉秦园是注册大搏金公司所用。大搏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秦园从未委托戴飞接收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戴飞在物品交接清单中签名,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大搏金公司不予追认。2015年5月6日去工商局注册完公司后,秦园一直问戴飞营业执照有没有办好,2015年11月戴飞还是跟秦园说营业执照未办好,2016年2月秦园家拆迁完毕,当时也没有用到开办公司这一条件,秦园觉得这个公司没用了,于2016年3月至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因秦园从未见过大搏金公司的营业执照,完全不清楚大搏金公司的经营情况,工商部门告知秦园必须要先挂失营业执照,一定期限后才可以办理注销。秦园现已登报声明遗失营业执照。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通泰公司系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总共24层的房屋产权单独所有人。2015年4月,秦园委托戴飞办理设立大搏金公司的相关事宜。2015年4月13日,大搏金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嗣后,秦园与通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通泰公司(业主)提供位于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数据大厦A幢主楼1206室)给大搏金公司(承租方)作为办公使用,建筑面积388平方米,此面积已经双方确认无异议,并作为计算与该房屋面积有关的各项付款的依据;2、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5年4月20日0时起至2018年4月19日24时止;3、房屋标准租金为45元/月·平方米,每月均按30天计算,对应的月租为17460元,对应的年租为209520元;4、自该房屋交付承租方之时起,承租方应向业主按6元/月·平方米的标准支付物业费,每年的物业费为27936元,本房屋房租押金为40000元,装修押金为20000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个月后,转为房租),承租方租赁该房屋须同时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分摊的公共能耗费、户内使用的水、电费),承租方按供电、供水部门抄表结算时间向业主缴纳水、电等费用,价格由业主方参照市场价格执行;5、合同明确的费用实行先付后用,即房租、服务费、押金应由承租方在实际使用之前提前支付给业主,房租按每四个月预付,大搏金公司须在每年4月19日、8月19日、12月19日到期前5日内支付下一年度标准租金,物业费按每四个月预付,大搏金公司须在每年4月19日、8月19日、12月19日到期前5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物业费,押金在首次交房前5日内与房租、服务费同时交付,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空调等,应按照承租方的实际消费支付……。2015年5月7日,大搏金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秦园,住所地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数据大厦A幢主楼1206室。2015年4月20日,戴飞向通泰公司提出申请:因资金紧张,申请先行交付6万元,其中2万元装修押金,4万元租房押金,第一笔房租和物业费79152元于2个月内交清,如不按时缴纳第一批款项,房租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回。同日,通泰公司收取2万元装修押金,4万元租房押金后,向戴飞交付了门禁卡及租赁房屋的钥匙,双方确认了电表读数为87393.8度。2016年1月22日,通泰公司向大搏金公司通知催缴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的房租209520元、物业费27936元、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电费15936.09元,合计253392.09元。大搏金公司未向通泰公司给付上述费用。另查明,通泰公司曾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大搏金公司支付房租、物业费、电费共计253392.09元、滞纳金5698.94元,解除租赁合同。后通泰公司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大搏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催缴通知单、收据、物品交接清单、诉状、民事裁定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戴飞系受秦园委托办理公司设立事宜,其接受通泰公司交付的房屋及向通泰公司申请缓交房租的行为均是为设立公司取得经营场所,是大搏金公司设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通泰公司有理由相信戴飞的行为是代表秦园作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秦园承担。秦园在大搏金公司设立过程中为成立公司的目的与通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成立后的大搏金公司承担。
原告通泰公司与被告大搏金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通泰公司按约向大搏金公司交付了租赁房屋,大搏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物业费、电费。通泰公司要求大搏金公司给付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的房租209520元、物业费27936元、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电费15936.09元,共计253392.09元,本院予以支持。大搏金公司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通泰公司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大搏金公司逾期仍不支付,通泰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标的物为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数据大厦A幢主楼1206室)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房租209520元、物业费27936元、电费15936.09元,共计253392.0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被告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102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梦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