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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4879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郑健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郑健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487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豪都大厦1-3层。

负责人:庄孟硕,系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彩凤、王川海,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健闯,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郑健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健闯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80532.35元(暂算至2016年1月7日,尚欠利息6825.98元、复息55.52元,逾期利息为23.81元,之后逾期利息、复利,从2016年1月8日开始按年利率7.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2、若被告郑健闯未偿还上述债务的,则拍卖、变卖被告郑健闯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和平路月湖小区××幢××室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19日,被告郑健闯与原告签订编号为725114A154号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原告向被告郑健闯提供二手住房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第一个浮动周期内,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5%,按月结付息,每月8号为结付息日。未按期偿还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部分或全部提起到期,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该协议项下的债务由被告郑健闯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和平路月湖小区××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11月20日原告按约发放贷款70万元。被告郑健闯从2015年11月8日起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请到期。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告郑健闯尚欠本金680532.35元、期内利息31462.99元、逾期利息587.39元、期内复息为1037.04元。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虽约定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应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但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按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已属于追究违约责任的性质,故原告可就借款期限内未付利息计收复利,对逾期利息不应再计收复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健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80532.35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10月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为31462.99元、587.39元、1037.04元,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及编号为725114A154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对逾期利息不再计收复利);

二、如被告郑健闯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郑健闯提供抵押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和平路月湖小区××幢××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74元,公告费420元,合计11094元,由被告郑健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若冰

人民陪审员  李月燕

人民陪审员  董新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张芳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