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6316号
原告:杨政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道胤,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书楼。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8209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东河村街心花园边。
法定代表人:陈时领。
原告杨政勇与被告施书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杨政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政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张翔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