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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888号

李满红与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李满红,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888号

原告:李满红,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立东,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华阳镇清廉路101号。

法定代理人:叶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XX,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满红诉被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满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立东、被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初,原告准备在河南郑州买房,并交付了定金和首付款,然而原告在准备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时,发现自已有25次不良记录,上了征信黑名单,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经查询,是有人于2008年11月30日冒充原告在被告下属的古炉支行办理贷款2万元,中间没有及时还款导致原告有25次不良记录。然而此笔贷款原告根本不知情,也从没有委托其他人办理过此笔贷款。原告此后多次找被告要求及时删除原告不良记录,恢复原告名誉,但被告均再三推诿,一直拒不处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并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立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消除原告逾期及违约还贷信用不良记录25次,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本案被告不是适格主体。最后一笔还款是原告的亲属。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0日,原告李满红直系亲属以李满红名义向望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炉信用社申请贷款2万元。后因逾期未还清贷款,被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告李满红列入征信黑名单,原告现已还清贷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已还清贷款,被告消除了原告不良征信记录。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借款合同、信用贷款单、信用贷款等级评论表、原告父亲户口本、贷款申请书及借款证据、原告姐姐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光盘录音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原告李满红直系亲属持李满红印章、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书向被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被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故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满红已还清贷款,被告安徽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消除了原告不良征信记录,故对原告诉求判令被告立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消除原告逾期及违约还贷信用不良记录25次予以驳回。对原告诉求的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及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满红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李满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 全

审判员 刘友宝

审判员 万熊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