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圣安,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张长革,男,196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长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长革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徐圣安给付工程款104582.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余庆
审 判 员 王胜杰
代理
审判员 王晓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