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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544号

杨二刚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二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544号罪犯杨二刚。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1)衡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二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冀刑二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杨二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受到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2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5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二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二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二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