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38-2号申请执行人方艳,女申请执行人方志为,男被执行人林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方艳、方志为与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方艳、方志为应受偿211823元;未受偿211823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