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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更3535号

焦小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焦小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3535号罪犯焦小虎。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焦小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9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6年10月10日本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焦小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3次,单项记功1次,考核表扬2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小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焦小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小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27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 玲

审判员 刘亚莉

审判员 安 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