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078号
原告:湘潭市厚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砂子岭潭邵路199号1栋010112号。
法定代表人:胡专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湘潭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道电工南路6号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吴学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厚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并向原告湘潭市厚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免减诉讼费用的申请。
本院认为,湘潭市厚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交免减诉讼费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 婧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亚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