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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执3866号

张源秋与胡旭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源秋,胡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3866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7执3866号申请执行人张源秋,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胡旭华,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9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旭华支付人民币773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旭华目前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胡旭华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386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沈伟平执 行 员  朱海波执 行 员  马根上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 记 员  王咏凌

审 判 长  沈伟平

审 判 员  朱海波

代理

审判员  马根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