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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刑初186号

钟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11月2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某从瑞金市象湖镇天宇网吧上网后回家途中,步行至瑞金市妇幼保健院门口公交车站台时,发现公交站台后面停放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钥匙孔被撬坏,便想盗窃该摩托车,于是上前发动该摩托车,但是发动不了,于是将该摩托车推至瑞金市妇幼保健院隔壁农业银行的巷子里。2016年6月18日晚,钟某某携带一只电瓶来到停放摩托车处,想将该摩托车发动后骑走,后被路过群众发现并举报至公安局后,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被盗摩托车(该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廖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晚停放在象湖镇城市花园小区时被盗。经鉴定,该被盗摩托价值为人民币27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盗窃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物品扣押及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海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