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764号申请人叶长洁,女,汉族,1987年06月04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固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叶长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固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固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02647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锋
审 判 员 陈杰民助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