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义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远县。
法定代表人:胡义豹,经理。
被执行人:高华,男,1985年1月28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义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56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广胜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骏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