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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681号

祁金海与刘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金海,刘万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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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681号

申请执行人:祁金海

被执行人:刘万兴本院执行的祁金海与刘万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万兴偿付申请执行人祁金海于2014年4月30日前到期的水泥款46000元,索款损失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5元,执行费5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万兴交纳案款10000元(扣缴执行费590元,其余案款941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祁金海),其余案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没有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4年4月30日前偿付46000元及索款损失6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卫平

审判员  魏全喜

审判员  李 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玉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