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38号元德顺。汤阴锦亿仓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民终42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阴锦亿仓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25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汤阴锦亿仓木业有限公司相当于1825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汤阴锦亿仓木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