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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438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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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38号元德顺。汤阴锦亿仓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民终42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阴锦亿仓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25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汤阴锦亿仓木业有限公司相当于1825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汤阴锦亿仓木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