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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申94号

钟起焕与钟杰瑞、钟烨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起焕,钟杰瑞,钟烨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申9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起焕,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杰瑞,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委托代理人沙君凌,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烨柽(曾用名钟振),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系钟杰瑞之子。再审申请人钟起焕因与被申请人钟杰瑞、钟烨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于都县人民法院(2014)于民二初字第760号及本院(2015)赣中民四终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起焕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XX华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没有涉及到申请人,即申请人不是土地买家;(三)如果该案定为居间合同纠纷,那么一、二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再审本案。钟杰瑞提供答辩意见称,申请人是向XX华开发的垇上生态农庄购地,与本人不存在土地买卖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钟起焕在转账给钟烨柽的凭证下方注明“此款汇给钟杰瑞在赣州垇上农庄农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皮”,即钟起焕知晓购买的地皮系XX华“开发”的赣州垇上农庄农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地皮,第二日钟烨柽将其中的20万元转至XX华账上,XX华将“收钟起焕入股股金200000元”记入账本。因而,钟起焕向赣州垇上农庄农家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地事实清楚。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钟起焕与钟杰瑞、钟烨柽之间构成居间合同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钟起焕申请再审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钟起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昊昂

审 判 员  袁 金

代理

审判员  肖水长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恒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