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5474号申请执行人原红霞,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海凤,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海青,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玉玲,住郑州市金水区。原红霞与王海凤、王海青、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3868号民事判决书,王海凤、王海青、王玉玲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民终2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海凤、王海青、王玉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原红霞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海凤名下位于金水区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王海凤、王海青、王玉玲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