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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5509号

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振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509号原告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开发区立发大道与开发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杨立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祎,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振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博路618号。法定代表人卢建蕊,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8日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因被告上海振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案涉义务,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小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陈兴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