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4民初109号原告戴玉虎,居民。被告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新兴路35号川惠国际广场酒店七楼。法定代表人刘延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玉虎诉被告百色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玉虎在本案开庭之前没有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艺平
审 判 员 文艳平
人民陪审员 李水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文艳平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