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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刑初340号

汪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02刑初340号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孝感市森林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琳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吴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汪某为伐木获利,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邓垸村南、北渠的林木。在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仅核发邓垸村北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四名工人将未经林木部门核准采伐的邓垸村南渠林木擅自毁伐。经查,邓垸村南渠采伐现场遗留340蔸木伐桩,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伐意杨原木236根。经孝感市增绿林木有限公司评估,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邓垸村南渠杨树防护林被毁林木340株,立木蓄积66立方米,损失价值30730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1、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及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的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彭某、柳某、邓某乙、蒋某、熊某等人的证言;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孝感市增绿林木有限公司评估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主观恶性小;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汪某为伐木获利,以人民币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邓垸村南、北渠的林木。在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仅核发邓垸村北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四名工人将未经林木部门核准采伐的邓垸村南渠林木擅自毁伐。经查,邓垸村南渠采伐现场遗留340蔸木伐桩,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伐意杨原木236根。经孝感市增绿林木有限公司评估,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邓垸村南渠杨树防护林被毁林木340株,立木蓄积66立方米,损失价值30730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汪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及采伐许可证复印件、孝感市孝南区林业局的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邓某甲、彭某、柳某、邓某乙、蒋某、熊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孝感市增绿林木有限公司评估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汪某的供述与辩解。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汪某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汪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及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汪某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督、帮教并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 卓

审判员 沈茂华

审判员 刘君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株至5000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