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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2执757号

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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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757号��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