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1506号
原告:王志忠,男,汉族,1945年4月17日出生,住梨树县,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经营者:马文龙,男,汉族,1953年8月10日出生,住梨树县,退休工人。
原告王志忠诉被告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于2016年6月13日、2016年10月13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王志忠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守义,被告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的经营者马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王志忠的委托代理人经守义,被告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的经营者马文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志忠诉称:2012年至2013年,我在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上班,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欠我工资9500元,该服务处的经营者马文龙给我出具欠据,以后我同朋友郭春阳、谢殿臣每年多次找马文龙索要欠款,但都被推拖,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文龙给付工资款9500元。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的经营者马文龙辩称:我以为王志忠是退休干部,当年是南京刘茂林铁塔厂特约法律顾问,入聘到我服务所当法律顾问,当时讲是效益工资,关于王志忠向服务所要工资的问题,有李志海、谢殿臣在场,我就与王志忠闹分歧,我说你在我的服务所上几天班,五天八天不来一趟我也给你开支,上这捡钱也没这么容易,可王志忠恶人先告状,说我欠他工资钱,我根本就不欠他钱。许渴的案子我们给调解的,许渴得到赔偿款后给服务所2000元酬谢让王志忠抢走顶他一个月的工资。霍家店高长宝的案子我们给调解的,用人单位栗春玲赔偿给高长宝50000元,高长宝拿出5000元给我们服务所辛苦费也到王志忠手。东河吕长春的土地纠纷,我参加了庭审,法院判决潘秀艳母子赔偿吕长春各项损失16000元,吕长春从中拿出2000元酬谢也被王志忠拿走。王志忠的一个亲属被对方打坏了,我们给写的诉状立的案,官司打赢了,给酬谢费3000元也被王志忠扣留了。综上,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对王志忠的不合理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经营者是马文龙,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营业期限是自2012年5月11日,没有注销(马文龙自述现已黄了)。2012年7月20日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甲方)与王志忠(乙方)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约定:甲方法律事宜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给付乙方法律顾问服务费每��2000元;聘期为一年,期满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签约。2013年5月19日马文龙给王志忠出欠款据,内容为:“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款系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欠王志忠工资款2012年至2013年工资款。证明人:袁文明,经手人马文龙、赵春山。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法定代表人马文龙签名。(加盖马文龙名戳及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公章)”马文龙所述及证人许渴、高长宝、吕长春证实给服务所2000元酬谢费、给服务所辛苦费5000元、给2000元酬谢费均发生在2013年5月19日马文龙给王志忠出具欠款据之前。马文龙给王志忠出具欠款据之后就没再给王志忠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欠款据、郭春阳和谢殿臣证言、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的工商信息、赵春山证明(原件)、袁文明证明、民事诉状(原告吕长春)、吕长春案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徐可)、民事伤害调解书(徐可)、民事答辩状、证明四份(高长宝、许渴、吕长春、袁文明)。王志忠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内容略)。证明马文龙聘请王志忠为正信家政服务处的法律顾问,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马文龙的质证意见是:该证据真实,证明问题没有异议。但我想说一下签订该协议的经过,该协议是因为赵春山把王志忠找来,说王志忠是退休老干部,到我这来干活,挣钱就给点,不挣就拉倒。王志忠说有他的名就挣钱,当时我们处的挺好,我还给他介绍个对象,在他处对象时还花了1000元,我不欠他一分钱。由于马文龙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欠款据。证明马文龙欠王志忠9500元,系正信家政服务处欠王志忠的2012年至2013年工资款,欠款人是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经营者马文龙。马文龙的质证意见是:对该证的真实性无异议,欠据是谁写的我忘了,但我名字是我自己签的。但是王志忠当时说,有就给点,没有就算了,所以我才签的这个据。由于马文龙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郭春阳、谢殿臣证实材料。证明王志忠经常向马文龙追要欠的工资款。马文龙对该证人证言有异议,称该二人从来也没找我要过钱,一次也没有找过。他们说的不对。由于该两位证人未出庭,且马文龙对其出具的证言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四、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的工商信息。证明该正信家政服务处没有注销,经营者是马文龙。马文龙对该证据无异议,称我没去年检,该家政服务处黄了就拉倒了。由于马文龙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马文龙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一、赵春山证明(原件)、袁文明证明(原件)、民事诉状(原告吕长春)、吕长春案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徐可)、民事伤害调解书(徐可)、民事答辩状。证明我不欠王志忠的工资款,我给王志忠出具了9500元的工资欠据,但王志忠已经从我处把钱都拿走了,这些案子收的钱早就够给他的工资钱了。王志忠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袁文明与赵春山证明材料不足以推翻王志忠提供的欠款据,因为在王志忠提供的证据上也有袁文明和赵春山的签字。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都不能证明马文龙不欠王志忠工资的事实。证据二、高长宝证明、许渴证明、吕长春证明、袁文明证明。证明马文龙不欠王志忠任何钱了,栗春玲给付的5000元案件代理费都让王志忠扣下了。许渴给家政服务处2000元的酬谢费也让王志忠扣下了。吕长春给袁文明2000元的辛苦费也让王志忠扣下了。王志忠说给袁文明3000元报酬,后来王志忠也没给袁文明。王志忠代理人的质证意见是:该组证据与家政服务公司给王志忠出具的欠条不是一回事。王志忠在马文龙的服务处工作十个月,每月工资2000元,十个月是20000元,扣除原来的帐还欠王志忠9500元的工资钱,马文龙给王志忠出具欠条之后就没再给王志忠钱。根据王志忠的诉讼请求和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的经营者马文龙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是否欠王志忠2012年至2013年工资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的经营者马文龙聘用王志忠为该服务处的法律顾问,于2012年7月20日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在协议书上王志忠加盖的名戳是律师王志忠。马文龙在答辩时称聘用王志忠到我服务处当法律顾问,当时讲的是效益工资。高长宝、许渴、吕长春、袁文明均证明王志忠代理案件或组织当事人调解,收取代理费、酬谢费、辛苦费。梨树县梨树镇正信家政服务处个体户信息显示行业门类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王志忠未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收取各种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马文龙虽于2013年5月19日给王志忠出具了欠款据,写明是欠王志忠2012年至2013年的工资款,但该欠款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定,应驳回王志忠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志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志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淑芳
代理
审判员 王春多
人民陪审员 刘秀云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德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