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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643号

顾海军等申请胡明新等附带民事赔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海军,孙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胡明新,胡明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顾海军,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孙彪,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13层。法定代表人李高生。被执行人胡明新,地址榆树市向阳镇万宝街*组。被执行人胡明锐,地址榆树市于家镇向阳街道*组。顾海军、孙彪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胡明新、胡明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胡明新、胡明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顾海军、孙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明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顾海军、孙彪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明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顾海军、孙彪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殷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