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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546号

童建新与胡文彬、张瑛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建新,胡文彬,张瑛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童建新,男被执行人胡文彬,男被执行人张瑛映,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在执行童建新与胡文彬、张瑛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童建新应受偿257500元;未受偿257500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昌(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