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81执416号

湖南特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特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特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南嘴镇。法定代表人梁伟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江南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黄帅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湖南特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江麓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湖南特种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应受偿128480元及利息;未受偿128480元及利息。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4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昌(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