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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恢13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与苏小珍、王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苏小珍,王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淑清,行长。被执行人苏小珍,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都,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申请执行苏小珍、王都借款合同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小珍、王都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