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吕淑清,行长。被执行人苏小珍,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都,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申请执行苏小珍、王都借款合同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卢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小珍、王都已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