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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837-2号

魏涛与都兰县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瑞祥、赵先荣、XX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涛,都兰县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瑞祥,赵先荣,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837-2号申请执行人魏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都兰县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瑞祥,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先荣,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涛与被执行人都兰县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瑞祥、赵先荣、XX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证执字第34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3430673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瑞祥、赵先荣名下房屋两套,并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因评估拍卖耗时过久且被执行人都兰县海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周瑞祥、赵先荣、XX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涛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28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康晓纲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