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030号
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赵中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中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4元,减半收取3942元,由原告吉林市中海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雪飞
人民陪审员 汪艳家
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文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