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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691号

楚玉茹与杨囤法、王盈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楚玉茹,杨囤法,王盈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楚玉茹,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囤法,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盈超,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申请人杨囤法、王盈超于2014年8月21日向申请人楚玉茹签订《借款合同》,并经本处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郑黄证民字第23564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月利率为干分之十八,借款期限从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楚玉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公证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囤法、王盈超偿还申请执行人楚玉茹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囤法所有的住房一套。因双方正在协商,故未处理查封该房;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宏志

审判员  赵学仁

审判员  张生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