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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法执字855号

张永奎申请执行刘来成、王琴琴、刘治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永奎,刘来成,王琴琴,刘治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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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法执字855号申请人张永奎,男,汉族,1947年5月8日出生,无职业。被申请人刘来成,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王琴琴,女,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刘治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永奎申请执行刘来成、王琴琴、刘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审判员 :乌尼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