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徐秋良,被执行人姚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在执行徐秋良与姚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徐秋良应受偿39513.5元;未受偿39513.5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4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