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302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王高委,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新疆图木舒克市。被执行人依马木玉山•阿不都热依木,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一团。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机,住所地新疆喀什艾尕斯栏杆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殷长青,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高委与依马木玉山•阿不都热依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中心支公司已赔偿120000元支付完毕。被执行人依马木玉山•阿不都热依木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高委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96485.43元,到位12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76485.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明
审判员 曾 辉
审判员 阿不都外力·艾海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玛然木&mid dot;加怕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