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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142号之一

朱勰焘、刘天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勰焘,刘天梅,卢鈊锐,马典瑞,龙正协,凌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勰焘,男,生于1964年11月29日,汉族,无业,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刘天梅,女,生于1965年11月25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卢鈊锐,男,生于200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马典瑞,男,生于1981年1月1日,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龙正协,男,生于1988年3月18日,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凌军,男,生于1963年7月30日,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朱勰焘、刘天梅、卢鈊锐与被执行人马典瑞、龙正协、凌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典瑞、龙正协、凌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68112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杨 晶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灵芝 来源:百度“”